“公证员,我真是肠子都悔青了!当初为了买房资格‘假离婚’,钱转给女方,备注了是购房款,结果现在人家翻脸不认账,硬说是送她的‘感情补偿’!300万啊,这官司打得心力交瘁……”
在南京公证处的咨询室里,李先生满脸懊悔地诉说着他的遭遇。这样的故事,并非个例。为了购房资格选择“假离婚”,但离婚后的财产归属不清,往往埋下巨大隐患。
案情回顾
李先生和王女士曾是一对夫妻。2019年,为了获取购房资格,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说好“离婚不离家”(俗称“假离婚”)。离婚后,双方依然共同生活,感情似乎未变。2020年,王女士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关键点来了:李先生分两次向王女士转账了总计300万元,并且在转账附言中清晰注明款项用途是“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李先生的想法很单纯:这房是两人共同出资买的,以后复婚就是共同的家。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2023年初,两人感情破裂,彻底结束了同居生活。当李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那300万购房款时,王女士却矢口否认这是共同出资,王女士声称:离婚时财产分割对自己“不公平”,这300万是李先生为了挽回感情、弥补损失自愿赠与她的,自然不能退。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无法调和。最终,李先生只得选择诉讼维权。万幸的是,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判决王女士返还300万元。虽然结果令人欣慰,但这场耗时耗力的官司,本可以避免!
公证员说法
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共同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同居财产分割规则与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规则有很大差别,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那样默认共有,同居财产分割规则更加复杂,如果没有明确书面约定,极易引发纠纷。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如果时光能倒流,李先生和王女士在“假离婚”后计划共同购房时,向南京公证处咨询并办理公证,结局可能大不相同。那么公证处可以做什么呢?
1、协议公证:明确购房款性质与权属。
李先生和王女士可以办理《共同出资购房协议》公证。双方在公证员面前,可以明确约定300万转账的性质是共同出资购房款,并非赠予;可以明确所购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双方共有;双方还可以明确购房目的,如双方购房是为未来复婚居住等。有了这份公证书,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公证书作为证据具有非常强的证明效力,对方无法抵赖出资性质和共有事实,能极大降低诉讼风险。
2、赠与公证:固定“赠与”意思表示
如果真如本案中王女士所说,300万元是李先生为了挽回感情、弥补损失自愿赠与自己的,建议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撤销赠与将受到严格限制,避免日因“反悔”而出现纠纷。
3、财产约定公证:规范同居期间其他重大财产安排
即使不涉及购房,对于“假离婚”后选择同居的情侣,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如共同投资、购置贵重物品)、债务承担等,也建议办理《同居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将双方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归属、债务分担进行明确,为双方权益提供坚实保障,避免“人财两空”。
涉及身份关系变动(如离婚)和重大财产处置(如共同出资购房),仅靠信任和口头约定是远远不够的! 只有通过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清楚,才是保护各自财产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