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承租人“失联”僵局,公证保全帮解忧

    案例回顾  

    近日,南京某商业中心发生一起租赁合同纠纷。A公司承租B商场的商铺经营食品加工,合同约定租期3年,租金按季度支付。然而,租期届满后,A公司负责人却“失联”,商铺内无工作人员办公,仅遗留大量包装食品、办公桌椅、器材、字画等物品。B商场多次联系A公司未果,因商铺被占用且未腾空,无法重新出租,导致持续租金损失。 

    B商场陷入困境,物品清点繁琐,证据固定困难,若自行清理,可能因物品现状及有无等被A公司反诉“破坏财产”,若未及时记录物品现状,后续诉讼中难以证明A公司遗留物品范围。 

    为解决困境,B商场向南京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赴现场逐项清点遗留物品,制作详细清单,记录设备状态、品牌、数量及现场环境,并全程监督B商场将物品搬离至仓库封存。最终,公证书成为法院认定A公司主张遗留物价值的重要依据,商铺得以腾空并重新出租,保障了B商场的正常经营。 

     

    公证员解读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法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和保存,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无需另行举证。其核心功能在于“固定事实,预防争议”,尤其适用于以下场景: 

    - 物品现状保全:如租赁纠纷中的遗留物品清点、房屋交付状态记录; 

    - 电子数据保全:如网页内容、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等易篡改证据; 

    - 行为过程保全:如侵权行为、购物行为的现场记录。 

    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情形时常发生,为了更好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出租人除了办理单方收回房屋证据保全公证外,还可以在出租时就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公证,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以助出租人依法及时收回出租房屋,防止损失扩大,维护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同时,租赁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在租赁合同中加入赋予强制执行条款并予以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 2000107号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此一来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金给付义务时,出租人可以持租赁合同赋强公证书、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收回租金。

     

    启示  

    公证通过真实性审查与合法性确认,为交易双方搭建信任桥梁。在纷繁复杂的市场活动中,公证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与专业化服务,成为企业与个人维权的“法律盾牌”。南京公证处以创新服务赋能实体经济,为构建公平、高效、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服务职能。 


    发布时间:2025-09-25 10: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