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制度,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南京公证处严格遵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为群众提供规范、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今天,南京公证处带您解锁《民法典》中的“公证密码”,了解哪些条款与公证密不可分,助您预防风险、生活顺遂!
场景一: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公证为婚姻上“双保险”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过公证的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不仅内容规范,还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例如,情侣婚前为了厘清各自的财产,以及出于给一方保障,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明确财产及其收益婚后的归属,避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亦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取得了来自父母给予的财产,为了明确婚内的个人财产,通过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为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办理公证,并不意味不相信爱情,它就像给爱情买了一份“双保险”;通过公证,既保障了双方的婚姻生活,也让双方的财产安全得到了保障,避免未来双方因矛盾产生财产争夺风险。
场景二:赠与合同公证——公证让“反悔权”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非经法定事由,不可撤销!
就一般情况而言,《民法典》赋予了赠与人反悔的权利,即任意撤销权,只要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都可以撤销。但如果增加一个例外情形,即赠与人不仅签署了赠与合同,而且还办理了公证,意味着赠与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且经过公证员释明法律后果后,仍然坚持做出的赠与行为。这就要求赠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受赠人的期待利益,经公证后不再赋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场景三:房屋交易——公证破解格式条款“陷阱”
《民法典》第496条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提示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条款无效。
南京公证处具有一支专业能力极强的高素质法律服务团队,日常在办理相关合同公证,能及时的为当事人指出合同条款存在的风险,对于格式条款及时的预警,避免因格式条款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对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还结合保全证据公证,让商家的口头宣传落地,并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一部分,避免商家事后抵赖。
场景四:意定监护——公证守护“行为能力丧失”后的尊严
《民法典》第33条创新引入意定监护制度,成年人可提前通过公证指定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随着公民财富的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也在急剧增强,很多失独家庭、独居老人以及高净值群体等,可能存在对监护人能否恰当履行监护责任的不安或忧虑。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监护关系不再受血缘、婚姻等关系的约束,优于法定监护,可安心将自己托付给值得信任的人。
场景五:监护权与抚养费——公证为弱势群体“撑腰”
针对未成年人或失能成年人,《民法典》第34条、第37条规定监护职责及抚养费义务。若监护人失职,公证机构可协助办理监护权变更公证或抚养费提存公证。例如,父母离婚后,双方因孩子上学等原因需要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但因父母双方互不信任,导致抚养费无法及时给付。公证处通过给父母双方办理提存协议,父母将抚养费打入公证处监管账户,由公证处按协议约定日期定期给付孩子抚养费,确保抚养费能及时到位,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
场景六:公证遗嘱——让“身后事”的安排更清晰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了六种订立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是其中的形式之一。
公证遗嘱虽然不具有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因程序严谨、内容规范,证据效力强,依然是法院采信证据的首选!南京公证处在长期的办证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遗嘱公证办理经验,在解决遗嘱需求的同时,还能结合意定监护、生前预嘱、医疗照护委托等规定,为群众提供完备的综合家事法律服务,一揽子解决家事和养老的一系列问题,为很多家庭解决了后顾之忧。
南京公证处温馨提示:
《民法典》作为指导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方位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在《民法典》的规范下,公证可以提供贯穿生命全周期的法律服务。从婚姻生活到老年权益保护、从重大财产处置到家庭财产传承,选择公证,意味着选择一份“法律保险”,保障法律权益不落空。南京公证处,一直是您身边的公证法律服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