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客户端的发展,微信公众号成为个人发表言论、企业宣传产品的重要平台,公众号运营者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手段和粉丝群体进行沟通互动,实现推动产品营销、树立企业口碑、提高社会知名度等商业价值。当微信公众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在逐步提升时,其账号交易、变更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南京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初便注册了一个微信公众号,初期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后因经营不善,便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后发现遗漏了微信公众号未作处理,按照腾讯公司的要求,公众号迁移需账号主体办理迁移公证,但主体已经注销该怎么办?
公众号主体在转移前已注销的情况并不是首次遇见,我处之前发布了一篇名为“微信公众号主体已注销,还能‘投胎转世’吗?”的稿件,文中提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可由其唯一股东到公证处现场签署《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但一人有限公司较为少见,其处理方式难以涵盖现实中的多种情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破产被清算的公司,清算人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清算组有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结合成功案例及第三方要求,目前微信公众号主体注销后的账号迁移公证有两种方式:
1、账号主体是有限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可由原公司股东或经营者申请公证,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的主体名称后注明“已注销”,将“法人/负责人”改为“股东/经营者”,在“联系地址”后填写个人身份证地址,并对其签名进行公证。
2、公司股东人数较多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可由公司清算组提供《声明书》或《说明函》,说明注销情况、账号归属,决议全部同意将原帐号(注明主体全称、原始ID等详细信息)迁移至目标帐号,并对清算组全体成员的签名进行公证。
该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选择通过出具《声明书》的方式办理签名属实公证,随后顺利完成了微信公众号迁移。
从过去的PC端到移动APP端,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交互愈加紧密,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虚拟财产种类日益繁多、范围不断扩大、商业价值也在不断提高。公证参与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变更,既满足了虚拟市场对保护交易安全、规范交易秩序的需求,也响应了《民法典》对保护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要求。
来源:综合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