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
公证机构根据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双方就监护关系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
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备注:涉及被监护人财产处分的,提供财产的权属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存折等)。
继承公证
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
所需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3、全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老户籍底根/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职工履历表),人事档案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调取);
4、财产的权属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存折等)。
备注: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被继承财产是被继承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且没有特殊约定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先于其死亡的,均需提供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中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理。
(6)在外地的继承人如果不能亲自到场,放弃遗产的在外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继承遗产的则办理“委托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