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
所需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财产的权属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存折等);
4、遗嘱(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1)立遗嘱人可以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机构根据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双方就遗赠扶养关系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
所需材料:
1、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遗赠人家庭成员证明;
2、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的权属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存折等);
4、遗赠扶养协议(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1)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2)扶养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到公证处签署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或共同作为扶养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且附有条件的,如果扶养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将会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