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内财产约定
公证机构根据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的财产归属及分配制度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
所需材料:
1、协议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婚前财产约定不提供);
3、财产的权属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存折等);
4、协议书(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备注:(1)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婚前财产约定自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3)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离婚协议补充约定
公证机构根据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达成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
所需材料:
1、协议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2、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
3、财产的权属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存折等);
4、协议书(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