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承诺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公开其意思表示的单方声明、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
(一)放弃继承声明
所需材料:
1、声明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户籍存根/人事档案等);
4、财产的权属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存折等);
5、声明书(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二)下款声明
所需材料:
1、声明人身份证、户口簿;
2、房屋买卖合同;
3、下款银行卡;
4、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
5、声明书(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备注:(1)声明人应与银行确认是否需要配偶到场共同发表声明,如需则携带结婚证。(2)产权人已经离异的,携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三)增加/减少抵押人声明
所需材料:
1、声明人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
3、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4、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
5、声明书(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备注:增加/减少抵押人公证是被抵押房产加名或减名的程序之一,声明人在办理声明前需经抵押权人(一般为贷款银行)同意。
(四)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声明
所需材料:
1、声明人(继承人和同户籍人)身份证、户口簿;
2、承租人的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3、声明人与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户籍存根/人事档案等);
4、公租证;
5、声明书(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五)中文名/同一人声明
所需材料: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
2、声明所涉内容的相应证明(如户籍注销证明/旧护照等);
3、声明书(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六)出售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房产的承诺
所需材料:
1、承诺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承诺人的监护凭证(出生证/指定监护人判决书);
3、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
4、承诺书(可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备注:如产权人是未成年人则需父母双方到场并提供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