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件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持有的身份证件予以证明的公证。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2、户口簿。
户籍地/住所地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户籍地、住所地予以证明的公证。
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户口簿。
备注: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曾用名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予以证明的公证。
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记载曾用名的相关材料(如户口簿/人事档案/户籍底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