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件、户籍地 / 住所地、曾用名办证指南

    身份证件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持有的身份证件予以证明的公证。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2、户口簿。


    户籍地/住所地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户籍地、住所地予以证明的公证。

    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户口簿。

    备注: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曾用名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予以证明的公证。

    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记载曾用名的相关材料(如户口簿/人事档案/户籍底根等)。

    发布时间:2022-02-24 14: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