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一则内容为“上海两名残疾老人房产被‘监护人’变卖”的新闻引起热议。两名被害人年近花甲,且均无民事行为能力,长期生活在崇明某福利院,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担任两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老人的监护人,勾结两名老人所在福利院,借“以房养老”名义变卖、转移残疾老人名下房产。卖房所得资金,被挥霍一空。
前面案例,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单位指定“被动”取得监护权。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如何担责,如何监督监护人履职,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当侵害确实发生了,被监护人才能寻求事后救济,而此时往往财产已经遭到挥霍。法定监护的弊端凸显,在法律又无法修改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寻求新的监护模式,来规避因为监护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监护权被滥用、防止监护人监守自盗?向大家介绍两种监护模式,较好地解决了监护人按法律规定“被动选定”的问题:
一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法条指引: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案例一:赵女士的丧偶多年,一直自己养育未成年的儿子,前不久赵女士查出罹患癌症,一旦她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她的父母会成为儿子的监护人。因为自己的父母已经年逾花甲,担任自己儿子的监护人恐怕力不能及。
公证员建议:赵女士在立遗嘱处分财产的同时,为儿子选择合适的监护人,在其去世后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赵女士最终听取公证员建议,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姐姐在其身故后作为其子的监护人。
二是通过协议约定监护人。
法条指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案例二:张爷爷终生未婚,也未收养任何子女,古稀之年的他,因为担心自己突然神志不清,想提前安排一个人,届时帮自己处理生活、医疗事务。
公证员建议张爷爷选取自己信任的人,签署监护协议,即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公证员为张爷爷设计了符合他实际情况的意定监护协议,协议约定张爷爷的侄女在条件成就时担任其监护人。这样,在张爷爷发生昏迷、判断能力衰退、身体障碍等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时,其侄女可以行使监护人权利,使其人格尊严、生活质量、个人财产等均得到有效管理,帮助张爷爷安享晚年。
如何规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如何防范监护权被滥用呢?
公证处在代书遗嘱或者设计意定监护协议时,会依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提存或者监督人的内容。资金提存的设定,使监护人可以按照预先设定的内容行使监护权,如预先对提取条件作出设定,以此防止监护人滥用被监护人财产。公证处担任监督人,可以对监护人履行监护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使监护人在公证处的管控下对财产行使财产处置权,对监护人在财产管理方面进行监督和限制,如意定监护中监护人存在违反预先设定的情况,则可以依照协议规定让监护人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监护人完全履约。
来源:房产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