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身处房地产蓬勃发展的时代,房产是商业会谈、茶余饭后的重磅话题,售房委托书公证也已被许多老百姓认识和接受。但如果您认为售房委托书公证单纯是请他人替自己去办卖房的所有手续,自己省时省力又省心,那这认识未免有些片面了。
事实上,售房委托书公证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若不善加使用,它很可能埋下“定时炸弹”,对您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让您得不偿失。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如何正确办理和使用售房委托书公证。
什么是“售房委托书公证”?
售房委托书公证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之一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出售房屋的手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出售房屋的相关事宜,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的公证事项。
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需携带哪些材料?
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仅需要委托人到场,一般需要携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户口簿原件、婚姻状况证明的材料原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的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等材料。
办理过程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
(一)谨慎选择受托人
受托人是售房委托书公证的“灵魂人物”。因此,应当选择自己熟知、信任的人作为受托人,最好是自己的近亲属,不轻易选择中介、买家的亲属或陌生人作为受托人。
(给予受托人出售房屋的权利,意味着他可以代为选定买家、与买家协商交易价格、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受托人在任何一个环节中没有尽职尽责,都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不必要麻烦。)
(二)确定买受人和出售的价格
没有确定买家的情况下,受托人可能将房屋“一房多卖”,将房屋卖给多个买受人,收取定金等钱款,受托人从中获取利益后逃之夭夭,不仅房屋所有权人“钱房两空”,同时卖家还要对买家承担返还价款、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
没有确定具体出售价格的情况下,受托人也有可能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或出于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将房屋低价出售,这必然给房屋的所有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怎样有效避免以上的“一房多卖”和“低价出售”两种情况呢?如果已经找好买家且谈好价格,最好在委托书中明确买方信息和出售的价格,若担心买卖双方在后期交易过程中对价格做变动,可以在委托书中注明出售价格不低于多少,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三)限制和细化委托权限
南京公证处建议委托人应充分了解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具体流程,对于可能影响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尽量亲力亲为,如实在无法办理,可在委托书中限制受托人办理和签署文件的内容及条款。对于迫不得已委托非亲属办理售房事宜的,最好仅委托对方代为办理售房过程中的事务性的事宜,如调取房屋档案材料、办理缴纳税费等。
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五不准”文件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不得代收售房款,这一举措有效的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限定合理的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也很有讲究,时间过短可能导致在期限内无法完成被委托的事项;时间过长,委托期间内可能出现许多不确定因素,不合理的委托期限都可能给委托人留下祸患。因此,南京公证处建议限定合理的委托期限,在自己能亲自办理的,最好不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五)不轻易给予受托人转委托权
有一项特殊权利我们需注意:即谨慎给予受托人转委托权,这意味着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人给予他的委托权限全部转给第三人代为办理。对于第三人的选择权由受托人确定,受托人可以在不需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出售房屋的所有权利转给第三人,同时也可能转委托给多个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就非常被动了,流入房屋交易市场的委托书造成多个买受人的出现,也就可能导致卖家将要面对大量诉讼和纠纷。
(六)主动拒绝办理“假”委托,避免埋后患
什么是“假”委托?即非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无法亲自办理而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售房委托。例如买卖双方为了降低交易的税费,买家支付全款后,卖家办理售房委托书的公证委托买家的亲属或买家的家人出售办理过户手续。
对卖家而言,殊不知受托人也可能会将上述房屋一房多卖,造成更大的麻烦,对买家而言,卖家虽然办理了委托书,并将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买方,但是房产登记没有变更,卖家仍可能补办产权证并将房屋再出售给其他人,最终导致买家竹篮打水一场空。
南京公证处友情提示:
请各位当事人不要因为图一时的轻松,而为自己制造更大的麻烦。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南京公证处的公证员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希望看到委托书上每一个权限都是经过委托人慎重考虑的选择结果。如果您对上述问题有任何疑虑,欢迎您来到南京公证处,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