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公证
定义: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自然人出生时间、地点、生父母的情况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属地原则,我国公证机构一般只办理在我国出生的自然人的出生公证。
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本人页原件。
3、出生证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三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
(1)《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如果上述两项证件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或者内容有误,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2)由户籍地派出所或者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信或者履历表、人事档案家庭关系相关页。
(3)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
4、如果上述出生证明材料中不能体现申请人父母公民身份号码时,还需提供申请人父母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父母中有已故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5、未成年人办理出生公证,以及使用地为我国台湾地区、美国、法国、哥伦比亚(根据各国要求会有所变化)的出生公证书,需要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同一底版彩色证件照(背景不限)n+1张(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二)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定义: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3、《出生医学证明》。
特别提示:
1、《出生医学证明》中如果有内容缺项或者有误的,则需要去出具证明的医院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加盖医院印章。
2、《出生医学证明》上填写的孩子姓名已经发生更改的,则需要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添加孩子的曾用名。